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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企業買F股股利 併計所得額課稅
公司取得F股所獲配之股利,應否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投資收益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取得F股所獲配之股利,因F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非國內企業,該項股利未符合上述之免稅案件,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該所又說:個人取有F股所獲配之股利,亦因F股係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所發行之股票,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惟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014/05/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