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又相關稅法規定有無修改?內容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102年起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於基本稅額中申報,但扣除額降為50萬元,稅率亦提高至12%。營利事業於102年以後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之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如有核定之交易損失,得自發生當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2014/05/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