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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借貸利息收入 別漏報

5月報稅期只剩三分之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私下借錢給朋友、同事,並相約須支付利息,利息收入就必須申報所得稅,並不會因是私人借貸就免稅,呼籲民眾於6月3日前誠實申報。

國稅局呼籲,民眾若有利息收入事實,就應誠實繳稅,一旦漏報又被查到,除了須補稅外,還須視個案情形被處最高兩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可能受到整體經濟環境影響,私人間金錢借貸、周轉轉為盛行,近期國稅局多次接獲民眾檢舉,有借貸者漏報借貸利息所得。

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其實個人私下間借款,只要有收取利息,也得繳稅。

私下借款經常僅是口頭約定,如何認定是否有利息支付?台北國稅局回應,重點是有支付及收取事實,書面契約僅是證明要件之一,若沒有書面契約或借據,若能以帳戶匯款資料等方式佐證,也可作為證明有支付事實的證據。

國稅局舉例,甲於2008年1月私下借了500萬元給乙,並約定每月支付利息4分,也就是20萬元,直到2012年12月乙還清借款前,乙每年支付240萬元利息給甲,但甲卻從未申報,直到經由乙舉發,甲逃漏稅的事實才被發現。

 

 

 

 

 

 

【2014/05/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