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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出售房屋 獲利併綜所稅結算
個人出售房屋有獲利,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自6月4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加強查核個人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轉讓契約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2014/05/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