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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列報撫養其他親屬 須符具義務等要件
本人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姐姐的小孩(甥)為扶養親屬須符合要件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另依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依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2014/05/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