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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緝私菸私酒 採源頭管理

立法院初審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立私菸、私酒的五大態樣,採取源頭管理,以防杜「少量進口、大宗走私」的違法行為。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4)日初審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的標示、廣告或促銷。

修正後草案針對現行走私菸酒混充進口菸酒規避查核,干擾查緝及事後的查處作業,明訂五大私菸、私酒的態樣,販售符合相關態樣的私菸、私酒,即應予以處罰。五大私菸、私酒態樣包括:

一、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的菸酒。但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菸酒的樣酒。

二、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的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在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的菸酒。

四、已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的菸酒。

五、中華民國籍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酒。

財政部原有意限制通路販售私菸,明訂菸販賣業者應以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者為限,不過,因立法委員擔心衝擊流動攤販等弱勢族群的生計,決議保留不修正。同時,增納「貯放」私菸、私酒者為處罰對象。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5/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