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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證交稅綜所稅額 分開計算合併繳

個人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是否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報繳?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所以證券交易所得稅額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額時,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應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後,於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合併報繳。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報繳102年度所得稅時,有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或出售IPO股票在102年1月1日以後上市(櫃)(不含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時,應將其所得總額按1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加計非證券交易所得按累進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於期限前合併報繳。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應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結算申報書一併申報。

 

 

【2014/05/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