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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下立約要買方付奢侈稅 行不通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2014.05.14 03:18 am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買賣房屋時,有些賣家會告訴買家,雙方交易要採「賣清」方式,除了房屋價格,要求買家要連帶付清特銷稅款。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下立約雙方「賣清」沒有用,只要出售期間未達兩年的不動產,賣家就得繳納特銷稅。

同時,計算特銷稅應繳納金額時,應以房屋價格加上自行支付的特銷稅款,若只以房屋價格計算,將視為短漏報,會遭補稅並處最高一倍罰鍰。

部分屋主經常抱持著「賣清」觀念,為了省去後續麻煩,在訂定買賣契約時,會要求買方除須付房屋價格,也得負擔相關手續及稅款。

北區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若契約中明訂由買方負擔特銷稅,賣方是否就可以免繳,國稅局回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繳稅主體仍是賣方,且買方多付給賣方作為特銷稅費用的金額,也屬銷售時的「全部代價」,須納入特銷稅課稅範圍,若漏報這部分金額,國稅局將視為短漏報案件處理。

舉例來說,甲將手中持有未達一年的不動產賣給乙,買賣價格訂為2,000萬元,並在契約中明訂,乙應負擔特銷稅,先行將特銷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特銷稅率15%)連同房屋價格一起付給甲方,總計2,300萬元。

但依照特銷稅條例規定,賣方甲才是納稅主體,若賣方甲未繳,則視為漏繳特銷稅,同時,乙多付給甲的300萬元,也應納入計算應納稅額的金額範圍中,也就是用雙方交易總金額2,300萬元,乘以15%特銷稅費率計算,若只用2,000萬元房屋銷售金額計算應繳稅額,少繳部分也將視為短漏報。

國稅局表示,透過買賣證明,很容易就能查到短漏報情形,一旦查到相關情形若民眾在國稅局查到、但尚未寄出處分書前,主動前來補繳本稅,則僅罰漏繳稅款0.5倍罰鍰,但若被查獲仍不符結果不願繳納本稅,則須以一倍罰鍰;國稅局強調,補稅及罰鍰的對象,都是賣方而非買方,提醒民眾不要因誤解「賣清」可行性而觸法。

 

 

 

 

 

 

 

 

 

【2014/05/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