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遲繳稅 要加徵10%滯報金  回上一頁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遲繳稅 要加徵10%滯報金

營利事業未如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會有什麼損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規定應於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辦理,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方為如期申報。營利事業如逾期申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營利事業也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如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逾期申報,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享有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核課期間也由五年延長至七年。另外營利事業如逾期繳納稅款,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停止營業。營利事業請注意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4/05/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