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生活法務通/告知+同意 合法使用個資 | 回上一頁 |
台北市某社區管委會主委,控告住戶涉嫌竊占罪,後來檢方處分不起訴。主委收到不起訴書後,將整份文件內容張貼在社區公布欄,由於沒有遮蔽住戶的個人資料,反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方法院隨後也判該主委須拘役20天、易科罰金2萬元。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孫德至指出,相較於過去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只保護特定行業或個人電腦裡的數位資料,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任何能與個人連結的資料,如電子郵件、照片、文章等。即使不是數位資料,也都在法律的保護範圍內。
孫德至說,《個資法》保護的內容是「足以與個人相連結的資料」, 好比有人寫了一篇文章提及個人隱私,文章被轉載後若別人足以因這篇文章內容連結到他,就有個資法問題。但並非所有個人產製的東西都屬於個資,意即若是用代號、帳號發表文章、讓人無法連結到作者本人,就沒有《個資法》疑慮。
個資該如何授權使用才合法?孫德至說明,最主要的原則就是須做到「告知」與「同意」,意即資料蒐集者必須清楚告知對方自己要取用資料,並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
由於個資法規範的範圍遍及所有社會生活,告知同意原則在執行時碰上不少難題。孫德至舉例,一般名片上都有個人資料,照理來說需要依法告知並取得對方同意。但一般人在換名片的時候,很難向對方確認要收集這張名片多久、何時終止、利用範圍為何,更遑論還要取得書面同意。
另外,民眾到銀行匯款時,須填匯款人與收款人的姓名、電話、帳號,銀行在這個過程中也會蒐集收款人的個資,照理來說也必須告知、取得同意,然而銀行若還要經過告知同意再匯款,恐會失去匯款的便利性。這些都是目前個資法的難題。
儘管現今社會生活中企業與個人常會不經意的觸犯《個資法》,然而個資法自2012年頒布實施後,由於法定的損害賠償金額上限僅2萬元,一般人即使知道個資被侵害、也鮮少提出訴訟。
孫德至認為較務實的做法是主動確保自己的個資流向,而非被動等待法律保護。「一定要把自己的個人資料當成是有價值的東西」,只有在本人同意的狀況下才能為他人所用。因此一般人應儘量減少生活中不必要的個資提供,降低個資外流的疑慮。
若有人想要取得你的個人資料,你也可以主動要求他說明蒐集的目的、保留個資的時間、有誰會看到這筆資料,確保個資不會輕易被第三人挪用。
【2014/05/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