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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健保被保與要保人 同戶可列扣
媽媽的健保費由弟弟當要保人於任職之公司繳納,但媽媽係由哥哥申報為受扶養親屬(弟弟自行申報),則哥哥申報綜所稅時,可否列報扣除媽媽的健保費?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萬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萬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如您申報扶養直系親屬,欲列舉扣除該直系親屬之健保費時,應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的規定,倘若該直系親屬健保費不是依附在您的投保單位,而是由家裡其他兄弟姊妹其中一人投保者,您申報所得稅時是無法列入列舉保險費扣除額。
【2014/05/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