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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使用 不再需書面同意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8)日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以往取得個資必須要獲書面同意的規定,僅須事後舉證已獲當事人同意,免除法規過嚴而容易產生不必要之民、刑事責任。

另外,也通過明訂「病歷」為未經同意不得蒐集的敏感資訊之一。不過,全案仍須朝野協商。

現行條文規定,個資蒐集者必須要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才可取得使用,修法後則放寬規定為僅須同意,不再需要書面同意。蒐集者則須負舉證責任

立委李貴敏說,企業經常接觸取得許多個人資訊,若依現行法令規定,每次利用個資都要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既不實際又有觸法危險,修法通過後取消書面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同意提供個資後發生糾紛爭議,只要蒐集者負責舉證當事人確實同意即可,可節省許多企業成本。

由於現行個資法涉及個人醫療敏感資訊的項目中,僅以「醫療」含括,不夠明確,因此本次修法明確納入「病歷」,與其他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一同列為「特種資料」,不可蒐集。

不過,初審通過修法也有「除外條款」,例如必須要在法律規定可蒐集,或當事人自行公布,或公務機關執法需要,或有當事人書面同意,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目的之學術研究統計的必要情況下,才可蒐集。

初審修法也規定,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可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考量下進行蒐集處理。

至於刑責部分,初審修正通過,將原先違反個資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20萬元新台幣罰金的規定,改為違反個資法並營利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新台幣罰金。即非意圖營利而違法者,以民事責任為主;意圖營利而違法者則有刑事責任。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5/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