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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公司旅遊補助 須申報綜所稅

公司對績優員工之旅遊補助,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以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為招待標準,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該分局在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列「其他費用」中屬會議支出金額高達500餘萬元,而會議地點均為全球觀光景點,行程內容與一般觀光團安排之路線無異,支付明細也大多為機票、住宿、餐飲等,且參加人員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之員工,究其支出性質核屬對員工之旅遊補助,因該公司並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故是項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 條第9款規定限額部分,始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報,除轉正費用科目外,並按違反所得稅法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裁罰在案。

 

 

【2014/05/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