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繳交健保補充保費 所得稅可列舉扣除  回上一頁
    問答/繳交健保補充保費 所得稅可列舉扣除

去(102)年所繳之健保補充保費,可否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按「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 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所明定。故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採用列舉扣除者,其102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所繳之補充健保費得於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2014/05/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