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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貨標示不實 送辦

進口貨物標示不實,不再是「原地改善」就可了事。依據檢調單位要求,凡是進口貨物標示不實案件,均需移送地檢署偵辦,目前累計移送62件。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貿易法相關規定,進口貨品除襪子、毛巾、紡織品、寢具、瓷磚、鞋品等六項貨品,進口時應標示原產地外,其他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產地,但如有標示則不得有標示不實的情形。

關務署表示,海關自去(2013)年起至今(2014)年3月底止,查獲進口貨物產地標示不實,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案件共有79案,其中62案涉及產地標示不實。依據檢調單位的要求,關務署表示,進出口商品產地標示不實,因涉及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罪,依法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04/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