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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扶養人數 善用節稅權

申報綜合所得稅,最基本的節稅權就是「免稅額」,102年度每一個人都可以減除8.5萬元。換言之,扶養親屬愈多,可以列報的免稅額就愈高,節稅效果相對愈大。

正因為免稅額具有節稅利益,往往也是稅捐機關查稅的重點,一旦免稅額申報過頭,反而會踩進補稅地雷。

以綜所稅適用稅率5%至40%的納稅人換算,每申報一個8.5萬元的免稅額,可以節省的綜所稅約是4,250元至3.4萬元不等。即每增加一位扶養親屬,就可以少繳數千元或數萬元所得稅。

因此申報所得稅時,設法放大扶養親屬人數,就是非常重要的節稅手段。一般而言,稅捐機關最常關注納稅人申報的「扶養親屬」,以叔、伯、甥、舅等其他親屬為主。實務案例中,列報兄弟姐妹的子女(即甥、姪等)為扶養親屬者,亦最為普遍。

從去年開始,列報其他親屬已經不再有年齡限制,但是如果無法舉證確有扶養事實,以其他親屬做為報稅的扶養親屬被剔除的風險往往最大。

納稅人普遍犯的錯誤,通常是誤以為扶養甥姪等其他親屬,只要同一戶籍、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就可以用來申報扶養並減除其免稅額。

事實上,依據大法官會議第415號解釋,稅法給予扶養親屬免稅額,是要讓納稅人盡扶養子女的義務;民法規定,扶養的親屬有數人時,須按順序排列,若子女的父母仍在世,須優先由父母扶養,父母沒有扶養能力時,才能由其他的人扶養。

因此,在列報扶養的親屬為「其他親屬」時,必須證明受扶養人的父母沒有扶養自己子女的能力,拿不出證明者,就會被補稅。

安全的扶養親屬免稅額,以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為首選。除了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之外,尚在求學中的兄弟姐妹,若能事先準備好扶養事實證明,例如每月生活費的匯款證明等,也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節稅行列。

即使如此,在少子化的年代,稅捐機關對於列報扶養親屬人數太多的案件,都會進行選查。一般而言,若扶養親屬免稅額超過五到七人以上,且其中有非直系親屬者,國稅局即會要求舉證扶養事實。無法提出足夠佐證的資料者,即會面臨扶養親屬免稅額遭到剔除並補稅的命運。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4/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