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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所得課稅比率 依各縣市標準
實在拿不出售屋買賣證明該怎麼辦? 今年5月報稅時,必須依據財政部頒訂的102年度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選擇出售房屋座落縣市的課稅比率,計算應該繳納的售屋交易所得稅。
無法出示買賣成本者,多數屬於繼承或受贈而來的房產,但也有非屬遺贈房屋,卻因故不出示買賣價格。但是,不論無法舉證買賣價格的理由為何,均要申報售屋財產交易所得。
與實價申報依據實際買賣價格計算實際獲利、推計課稅按照房屋實際售價乘上15%的所得推計率售屋利得不同的是,無法舉證買賣價格者,是以出售房屋的「評定現值」做為稅基,再乘以各縣市不同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
舉例來說,出售位於新北市新店一棟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的房屋,依據財政部102年度財交所得額標準,新北市的售屋財交所得額分成六級,所得額比率最高33%、最低14%,新店區屬於第一級,要按33%計算,其售屋所得即是99萬元(300萬元x33%)。
其中,所得額比率最高的是台北市,歸屬台北市列管的高級住宅,無法舉證買賣價格者,按房屋評定現值的48%計算售屋獲利;非屬高級住宅者,則按42%計算。
【2014/04/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