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購地借款利息 依用途列報 | 回上一頁 |
購地借款利息 依用途列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0)日提醒,營利事業購地借款利息,依土地用途不同應列為不同稅項,營利事業報稅時須多加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由於購地所需資金龐大,因此營利事業購地時經常會向銀行進行借款,進而產生利息支出,但營利事業容易忽略,隨著購入土地用途差異,借款利息支出在稅務上須以不同方式認列處理。
中區國稅局解釋,若公司購入土地是為了興建廠房以供營業用者,屬固定資產,因而其借款利息應屬土地成本,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應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但相對的,若購入土地是以投資為目的,不是屬於固定資產,則其借款利息就須列為遞延費用入帳,在土地進行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之減項,不可認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2014/04/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