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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列報匯兌損益 已實現者為限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以外幣支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損益,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才能列報。因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而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即可列報。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2014/04/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