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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與新婚合併報稅 須同年度辦結婚登記

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為何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結婚年度係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年度為準。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配偶乙君,嗣後因該所查核時,發現甲、乙兩人雖於101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2年1月2日始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經該所以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補徵本稅及處以罰鍰。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屬落後申報制度,當年度係辦理上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以致納稅人於申報當時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於上一年度,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逃漏稅捐情事。

 

 

【2014/04/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