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由原所有權人主動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出售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之不動產,按其銷售價格之15%計算應納稅額,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按銷售價格之10%計算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2014/04/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