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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條例初審 部分條文過關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6)日審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條文,規定以信託方式實施的都市更新事業,其受託人以信託業法所訂的信託業者為限,實施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為受託人,避免土地建物所有人、建商、信託業者間因利益衝突不當剝奪原所有人權益。

同時,新增「通知送達」規定,相關都更通知如果無法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便須公告於專屬網頁、在當地報紙刊登三天,並在都更所在地公告。不過,多數爭議條文保留今日繼續審議。

國民黨立委邱文彥說,今日重點將在同意比率門檻,以及公開展覽、聽證或公聽會應在哪個階段中介入,才可確保民眾參與權利;另還有如何設計過渡條款,讓進行中都更案不致於中斷重來的問題。

大法官認定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並將於本月26日失效,立委欲加緊腳步完成修法,但由於主席張慶忠建商身分遭綠委質疑利益迴避問題,最後以指定邱文彥代理主席身分主持修法,昨日討論完54條,多數爭議條文保留至今日繼續開會討論。

委員會昨日同意通過新增都更條例第6條,規定通知應以書面雙掛號或專人送達,並取得送達證明。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則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理。

若未能送達,得準用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公示送達,或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除以專屬網頁公告外,應連續刊登當地報紙三日,並於更新單元所在鄉鎮市公所公告。

現行條文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昨日則再增訂「其受託人以信託業法所訂之信託業者為限,實施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為受託人」之規定,避免土地建物所有人、建商、信託業者之間因利益衝突而不當剝奪原所有人權益,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因此明文排除實施者或其關係企業擔任受託人,金管會對此也表示尊重。

都更條例第25條之1規定,只要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房地面積所有權人同意比率達十分之八;自行申請者房地面積所有權人同意比率達十分之九,不同意參與都更者可由三家鑑價機構估價後,被強制價購其土地或房屋,即所謂「強徵條款」,在昨天會議中被保留。

邱文彥說,雖然此條本來要刪除,但考量到目前已有些都更案正在進行中,甚至有長達十年之久,若刪除將造成失去法源依據,恐將全部重頭來過,為避免類似狀況,他希望不要冒然刪除。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4/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