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哥哥使用,是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以免計算租賃收入。
【2014/04/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