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問答/遺產稅申報 半年內辦理 | 回上一頁 |
稅務問答/遺產稅申報 半年內辦理
台南市汪女士問:本人的配偶上月往生,遺有子女及父母,又聽鄰家說遺產稅扣除額有變動,該如何正確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自103年度起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如下: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子女扣除額每名50萬元(子女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名123萬元、4.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前三項所定之人如符合身心障礙者,得每人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元。另被繼承人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總金額在89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免核課遺產稅。國稅局進一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2014/04/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