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領回年度營所稅申報是否要列報該筆款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倘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營利事業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並以費用列支,以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當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領回時轉作收益,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
【2014/04/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