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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銷列損90萬以內 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企業認列外銷損失,每筆不超過新台幣90萬元時,可以不必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了。

財政部已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除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變革,對應調整相關稅務會計處理原則外,為減少徵納爭議,查核準則此次也同步放寬多項措施。

財政部表示,施行長達15年,有關企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的門檻金額,已自50萬元調升為90 萬元。

未來每筆外銷損失金額在90萬元以下時,均可免再檢附國外公證機關證明才能減稅。

 

 

 

 

【2014/04/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