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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寶島債利息 別忘申退溢扣額

境外投資人持有寶島債的利息所得,若前手持有者為國內債券自營商時,財政部規定,境外投資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15%扣繳所得稅,但可申請退還前手持有期間溢扣的5%利息所得稅。

新規定可溯及既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若有被溢扣的利息所得稅,可自扣繳稅款或代扣稅款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買賣成交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配合今(2014)年2月11日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增訂第4條之1第2項有關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發行公司發行的債券,毋須適用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規定,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重新規範境外投資人取得債券利息所得的扣繳規定。

財政部指出,目前非居住者的個人或企業,買賣債券的利息所得,是由買受人按10%扣繳率代扣稅款,再由非居住者就其適用扣繳率(15%)與10%扣繳率所計算的稅款差額,委託境內代理人,負責代理申辦納稅。

但是修正後的投資辦法規定,境外投資人透過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在台灣集保公司開設的保管劃撥帳戶,買賣國內發行公司在境內發行的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不具股權性質的金融債券(簡稱寶島債),可毋須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其利息所得稅即應改按以下規定扣繳:

一、境外投資人買入債券後繼續持有至付息日:扣繳義務人就計息期間全部利息所得,按15%辦理扣繳。

二、境外投資人在付息日前在我國境內將債券出售給國內債券自營商,且由自營商擔任代理人,代理報繳利息所得稅:債券自營商應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的利息所得,按10%扣繳率代扣稅款;同時需代理境外投資人向稽徵機關補繳15%與10%扣繳率所計算的稅款差額。

三、境外投資人於兩付息日間,在境外與其他投資人交易:買受人應該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的利息所得,按非居住者扣繳率15%代扣稅款。

依據財政部最新規定,境外投資人如屬與我國有租稅協定國的居住者,或買入寶島債的持有前手為國內債券自營商時,因租稅協定稅率較15%稅率為低,或因此溢繳前手持有期間的利息所得稅時,財政部亦准予退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4/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