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分次取得土地 逐筆申請優稅  回上一頁
    分次取得土地 逐筆申請優稅

分年贈與土地後,若贈與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資格,切記取得的每筆土地都要辦理優惠稅率申請手續,才不會被按高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財務規劃所需,分次贈與取得同一地號的土地,先取得的持分部分,如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取得的持分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指出,分次取得的土地適用優惠稅率,每筆均需經稽徵機關核准,才可以均按0.2%稅率繳納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會有土地所有權人反映,其原持有的土地及房屋,已分次登記贈與給配偶或子女,第一次登記贈與後,亦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地確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卻因後續贈與登記漏未提出申請,結果反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分次取得的土地,若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在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2014/04/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