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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購入不良債權 留意認列損益規定
依財政部103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令,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利事業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時價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
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等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其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償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2014/04/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