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給付作業程序
一、事業單位填妥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乙式三聯),送由監督委員會查核無誤後,蓋齊原留存中央信託局印鑑卡之四顆印鑑(雇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督委員會會章),函寄中央信託局(通知書第三聯自行留存)。
二、中央信託局審核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之印鑑齊全後,編製勞工退休金撥付清單及支票(以退休勞工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及加具平行線支票)予監督委員會(寄交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第二聯予勞工)。
三、監督委員會轉發支票給勞工退休,勞工持票經背書後可存入各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
四、事業單位填具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將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連同【】內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勞工局查核後,再轉寄中央信託局辦理:
(一) 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退休勞工人事資料及年資證明】
(二)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者。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公司變更登記表、退休勞工扣繳憑單、非依公司法委任證明書(如附件 四)】
(三)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退休辦法乙份】
(四)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給付超過一次,惟已報地方主管機關分期給付者除外。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說明書(二次給付之原因)】
(五)動支職工退休基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移入中央信託局者)。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職工退休辦法】
(六)同一勞工由不同事業單位分別給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應分別繕造同時出具)、經報核後之退休辦法(不同事業單位
之退休辦法均應檢附)】
(七)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資遣費:
1、要件: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
2、程序:先由精算師計算,提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事業單位將所填具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繕造資遣費發放清冊(蓋公司章及委員會章),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將資遣費發放清冊逕送中央信託局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
3、說明:計算報告須由精算師出具,內容如下:
A、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
B、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所述日後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
C、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申請動支當時已提存數扣除前項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等。
【資遣費發放清冊、計算報告(由精算師出具)、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切結書、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數額資料及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現有全體及預計資遣後留存勞工之人數、年資、薪資清冊】
備註:
1、空白給付通知書由中央信託局提供。
2、給付通知書請在退休生效日前兩星期寄送中央信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