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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建分屋 銷售額從高認定

國稅局表示,當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交換房地時,應以時價從高認定,並按較高的價格等額對開發票。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合建分屋的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在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建設公司與地主應以換出或換入的時價從高認定,並按較高的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的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的發票,應加5%營業稅。也就是合建分屋互易的房屋及土地的「銷售額」應屬相等,就是不含營業稅的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的價格。

假設建設公司以市價1,000萬元的房屋與地主交換市價1,500萬元的土地,因兩者時價應從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