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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匯率損益 已實現者為限
國稅局表示,企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若是須以外幣收付,因匯率的變動而造成虧損或收益,在申報營所稅時,須已實現者才可列報當年度的損益。
營利事業常因進出口、借貸關係或投資國外企業,而發生以外幣為收付工具的應收或應付款項,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才能列報,若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若是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的兌換率發生匯價變動,則債權在收取時,原幣轉換為新台幣,或債務在清償時,以新台幣兌換為原幣,即有兌換盈餘或虧損,在列報兌換損益應該以實現者為限;若是僅因匯率調整而發生的帳面差額,則不須列計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用來核對,而損益計算方式須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來處理。
該局補充,企業向國外進、銷貨時,若有因入帳匯率和結匯匯率不同而產生的損益,應該列報為當年兌換損益,不該再調整進貨成本或是外銷收入金額。國稅局先前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01年6月8日購買美金20萬元,存至A銀行外幣存款帳戶,並在年底時,將原購買外幣的匯率與期末時的匯率差額,列為當年度的兌換虧損,但此案僅因匯率調整而發生帳面差額,不符列報當年度損益的規定,否准列報該兌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