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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研發補助 有條件免稅
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依規定向政府機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若研發成果歸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公同共有,則該項補助款為因提供勞務而取得的代價,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取得政府補助款因素多元,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即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但若取得補助費用的研發成果歸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共有,則屬於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的代價,為銷售勞務行為,應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10年間和政府機關簽訂補助科學教育影片製作計畫合約,該合約書中載明影片完成後,由甲公司與政府機關雙方合法共有著作財產權。
依財政部1992年8月11日發布函釋規定,甲公司取得的補助費用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列勞務承攬業,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