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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生活費 將不課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日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達成初步共識,納稅者有基本生活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表示,這保障納稅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水準。

至於基本生活費用的定義,與會立委與財政部、衛福部也有共識,採用主計總處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每兩年定期檢討。若立法完成後,各項扣除額加總金額不得低於基本生活費用金額。

依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2015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新台幣26萬6,490元。六成為15萬9,894元。

為落實憲法第15條對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保障,財委會審查王榮璋與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會中初步達成的共識是,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有不受課稅的權利。

過去財政部在訂定免稅額、扣除額時,主要是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變化,若此法順利完成三讀,未來財政部在訂定每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必須符合這樣的原則,也就是各項加總金額不得低於基本生活費用。

王榮璋在受訪時表示,這樣的概念來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生存權的概念,保障納稅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水準。

王榮璋進一步說,長期以來,納稅被認為是人民的義務,而沒有相對看到權利保障的層面,所以凸顯課稅仍應該保障有基本尊嚴的生活;法案若是通過,稅課必須考慮到這樣的原則與精神。

至於草案有意設立稅務專業法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等其他內容,將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