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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借款利息 列資本支出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是借款用來購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所產生的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的減項處理,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借款購買土地,不是作為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則該購買款項中,屬於借款所產生的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的減項;而若是有出租情形,其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可在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在2015年以投資為目的,向銀行借款購買一筆具有增值潛力的土地,並在辦妥過戶手續後,支付土地借款利息150萬元,依規定該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在土地出售時,再轉作收入的減項。
但若甲公司先將土地出租,收取租金50萬元,這筆金額應申報租金收入,其購買該土地的借款利息,在租金收入50萬元的範圍內可認列為當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