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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明(2016)年起降稅。財政部發布新令,調高傳銷商課稅門檻至7.7萬元,估計國庫一年釋出約近1億元減稅利益,受惠傳銷商人數達16萬人。
財政部昨(15)日發布最新函令,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自明年開始,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或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目前,傳銷商全年進貨總額免計入營利所得的課稅門檻是7萬元,調幅達10%。
財政部同時規定,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萬元時,若無法證明為自用者,只需就其超過7.7萬元課稅門檻以上部分,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必再全額納入課稅。
多層次傳銷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其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依據現制,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的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
財政部因考量參加人所購買的商品,部分或全部均用來自用,並無利潤可言,因此訂定一定金額為課稅門檻,以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進貨總額低於課稅門檻金額者,即可免予課稅。傳銷商課稅門檻最早訂於1998年,當時是按全年進貨金額的5萬元為基準;其後,2006年再度調高課稅門檻至7萬元;此次調增至7.7萬元,則是第三度調整。
財政部也同時放寬傳銷商申報營利所得的方式,明年開始,多層次傳銷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萬元時,屬於課稅門檻額度內的進貨金額部分,可以免再逐案檢據憑證證明為自用即可免稅,參加人僅需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才需列入計算營利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