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小商家缺進項憑證 明年起將處5%罰鍰 | 回上一頁 |
問答/小商家缺進項憑證 明年起將處5%罰鍰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會遭到處罰嗎?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自1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者,經查獲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
為避免小規模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量零星且又未諳法令規定,經查獲而涉及違章,爰財政部函示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輔導期間,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將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