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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要保人變更 留意稅事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常以為只有變更保單上的「受益人」才會有稅負問題。但變更保單上的「要保人」(即投保人), 屬於一種財產移轉的贈與行為,民眾須注意贈與稅和所得稅問題。

國稅局強調,保險契約是有財產價值的。根據保險法,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即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要保人也可拿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依保險契約所享有的權利。

因此,原為要保人身份的父母,如果要變更要保人為子女,等同父母把自己在保險契約上的應得財產權益無償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子女接受後,贈與行為成立,則父母須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的變更價值,就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部分繳納贈與稅。

該局補充,如果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保單的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而該保險契約是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還要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父親甲君購買六年期短期人壽保險,本來是以自己為要保人和受益人,在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兒子乙君。此時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甲君應繳納贈與稅。此外,由於受益人和要保人已非同一人,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的保險給付,還要列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