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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取得的新屋,明年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自住房屋優惠將從寬適用,財政部同意,新、舊屋持有期間准予併計,納稅人在新制施行後出售自住房地,合併新舊屋持有期逾六年,利得400萬元以內免稅。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明年1月1日起上路,財政部針對新制施行後,個人拆除自住的舊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其後再出售時的持有期間做出從寬規定,即房地合一新制施行時,若新、舊房屋均做自用住宅使用,日後出售新屋,新、舊房屋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 納稅人甲在2018年3月1日取得A房地並設戶籍及居住,2019年3月1日拆除A屋後在原土地自地自建,2021年3月1日取得興建完成B屋的使用執照, 甲並在B屋設籍及居住 ,其後,2026年3月1日出售B屋,甲可以申請使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依據財政部規定,甲持有自住房地的期間分別為:出售新屋B的持有期間為五年,即自2021年3月起算至2026年3月1日止;持有A屋的持有期間則為一年,即自2018年3月1日起算自2019年3月1日止。
甲出售B屋因可併計A屋的持有期間,按照從寬規定,甲出售B屋自用住宅的持有期間即為六年。
財政部表示,甲持有A、B房屋共計六年期間,需同時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且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條件,再加上甲在此期間,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曾申請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優惠,出售B屋的利得低於400萬元部分,即可免繳所得稅 。
財政部提醒,新制施行後,納稅人自建房屋或取自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獲配的新屋,只需辦理設籍及居住,並且符合自用住宅的使用要件,出售並計算其自用住宅持有期間時,可將在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前的「舊屋」納入與新屋併計,合計持有滿六年,出售新屋時即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