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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貨車加裝座椅 追繳牌照稅

台中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且補繳使用牌照稅。未變更者,將會被稽徵機關視為「移用牌照」,依法處以全年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或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少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只要小貨車不載人,仍然可以適用於貨車的使用牌照稅稅額。然而,根據現行法規,小貨車的座椅無論有無載人,只要加裝座椅,都應該自變更之日起改繳小客車的使用牌照稅稅額。

除此之外,車輛老舊或毀損而不堪使用時,民眾若未將車牌取下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卻把車輛號牌懸掛在其他車輛,也會因為違反移用牌照的規定而受罰。民眾應該將車體交由環保署認可的廢車清理機構處理,取下車牌、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繳清欠繳的稅額、罰金和罰鍰後,報廢程序才算完成。

稅務局特別提醒,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應依規定辦理牌照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