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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颱風損失減免 一個月內申報

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申報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若遇災害損失者,可先向災害發生地之稽徵機關電話報備受災情事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並自行拍照存證,嗣後再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後,即可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為災害損失扣除額。另外,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金(如農漁民救助金)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民眾可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申請書。若有其他災害損失租稅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