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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讓預售屋 須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給購屋者,這種交易性質為權利買賣行為,屬於「銷售勞務」的範圍,而非「銷售貨物」。營業人應該依照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購屋者)。
國稅局表示,預售屋交易和一般成屋交易不同,購屋者通常採分期付款,在簽約的時候也不會有房屋的實質轉讓。民眾購買預售屋,必須等到建商將房屋建設完成,並且將房屋登記過戶後,才算是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還未取得房屋登記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轉讓交易,是屬於「權利移轉」。
國稅局舉例說明,該局在查核轄區內甲公司轉讓預售屋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以新台幣3,000萬元向建商購入預售屋,甲公司在支付建商1,600萬元房地款後,將該預售屋權利義務以1,800萬元讓予乙公司。而甲公司未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經台北國稅局查獲後,予以補徵甲公司所漏稅額並且辦理裁罰。
國稅局補充,前述的案例中,建商應該留存甲、乙兩公司的讓售契約以供查核之外,應該由甲公司依照讓與價格1,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至於甲公司未給付的後續房地款1,400萬元,乙公司在承受後負擔給付價款的義務,應該由建商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該局提醒,如果營業人不慎漏開轉讓預售屋的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和調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報和補繳所漏稅款和利息者,依法可免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