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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永專欄/誤解與希望--閉鎖性公司

今年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旨在有利新創事業,吸引創投,賦予企業自治暨多元化籌資,立意良善,對於現今我國新創事業之困局了然於心。

閉鎖性公司允許股東間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使以股份自由轉讓(「開大門」)為原則,吸引資本投入的開放型結構,搖身為「關大門」,僅限於原始股東、排除他人參與。因本質上的封閉性,修法設立股東人數上限制度,因封結構閉,有降低管制之合理性,修法也從善如流,在資本充實、股東會召開、股東表決權,發行可轉債等,設有與一般開放型企業較為鬆綁的法規。

台灣新創公司普遍不患主觀上沒有技術,而患主客觀上均沒有足夠資金。創立初始就可關起門來竣謝各方禮金(投資)者畢竟少數;就連富二代創立的網路公司,縱使一年內累積40餘萬粉絲、首年營收破6,000萬,還是要引入創投資金,固本培元。修法預見了資金困局,故設有群眾募資、信用勞務出資等措施,但再多的信用、勞務也無法墊高現金水位,群眾募資平台仍受股東人數限制。新創公司從產品、結構、制度,能否吸引創投,幾乎成為成功關鍵。

我國多數創投是以被投資公司公開發行後出脫持股做為主流獲利模式,典型回收期介於三至七年間;願意在尚未損益兩平就投入資本、容忍七年以上回收期的天使投資人甚少;若創業者採封閉型結構,必將墊高第二波投資人跟進障礙,以及未來公開發行時的轉換成本,此多重限制究竟能吸引多少風險資金?可行性令人擔憂。

新制最大受益者,或許不在嗷嗷待哺的新創事業,而是資本充裕、著重屬人性的企業。修法允許股東間約定表決權拘束契約,將表決權信託共同行使,足以排除外人強行收購進場之經營風險。

台灣中小企業占九成以上,其中家族企業更占一定比例。家族企業本具封閉性,除追求利潤外,成員間更有「宗祠」色彩,不容外人置喙。但家族企業接班系統複雜,宗派間引入外來股東爭權,在台灣法律實務界上屢見不鮮。家族控股公司,透過架構重組,適當引入閉鎖性公司,制定股份轉讓限制,讓股權僅流通自家人間,防止外人侵入;利用特別股,明訂股東分派股息順序、選舉為董監之不同規則,使經營者依才能,給予適當權益,既照顧企業經營需求,又使無經營能力者取得一定之利益。

此次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公司。對新創事業而言,遠水就快救到近火了;對於資金充裕,渴防患未然的企業,閉鎖性公司足以和為政府高度管制、但深受家族企業喜愛的財團法人制度,分庭抗禮,成為組織規劃中運用自如的一步。

(作者是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方文萱;律師周志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