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4年)結束營業,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是否要繳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該分局另提醒,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