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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過戶房地給配偶 不須課徵贈與稅

過戶土地及房屋給自己的先生及小孩,是否要課徵贈與稅?如要主張買賣,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繳納贈與稅,但仍須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至於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