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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伙食費 要課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的伙食費、假牙相關設備等收據,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應按法定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了需要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15倍罰鍰。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醫院診所開立給健保對象的收據,如醫療行為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課印花稅。然而,一般常見的醫療服務或設備費用,例如住院伙食費、裝置假牙、齒列矯正、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收據,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應該適用於現行的印花稅法,貼用印花稅票。

根據印花稅法,只要有現金收入的銀錢收據,每張應按收入金額的千分之4,由立據人(醫療院所)貼印花稅票,每250元應貼1元印花,不足250元者免繳。

如果相關的應稅憑證很多,可申請印花稅匯總繳納,加蓋匯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前計算稅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