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客戶倒閉,帳款無法收回,應提示哪些證明文件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無從行使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該文件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