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銷售自法院拍賣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該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持有期間是指從該不動產登記於所有權人名下之日起,計算至所有權人與買方訂定銷售契約之日為止。但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因法院拍賣等原因,所有權人在登記之前已取得不動產者,起算日則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故銷售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其持有期間起算日應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就是以所有權人收到權利移轉證書,在執行法院登記的送達證書簽收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