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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賣持有二年內房產 明年起按新制課稅
據報導今(104)年6月立法院通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請問我年初買一棟房屋,預計明(105)年出售,請問會適用新制嗎?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有關個人房地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包括:(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因此,林小姐明(105)年出售房地時,如果持有期間在二年內,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即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