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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連鎖經營茶飲店 全面輔導開發票

向連鎖茶飲店購買飲料,請問茶飲店是否有規定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一般飲品業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即會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至於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鑑於茶飲食安問題頻傳,輿情反映消費者消費時如能取具飲品業者開立銷貨憑證,將來發生食安問題就可持憑據以求償。為順應民意,該分局近期將針對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全面輔導使用統一發票:(1)以連鎖方式經營;(2)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3)透過網路銷售;(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